依據主管機關頒布之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
因此短效期食品皆不享有7天鑑賞期,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可退換貨外,購買後恕無法辦理退換貨。
可退換貨之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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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退換貨之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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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5.人為因素而產生的破壞,如:變形、過期、保存不良造成變質
- 6.與想像不符,例如口感、口味、氣味、不好吃…等因素